关于2023年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定结果的通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6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23号),经各地(州、市)工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1)和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2023年自治区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0年认定或通过复核但未在此通告名单内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撤销其称号。
二、自治区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示范平台要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模式,集聚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
三、加强对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管理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地(州、市)工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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