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法律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组织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法律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一、申报范围
1.本指南所指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在园区司法局或者苏州市司法局,且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及统计关系均在园区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
2.申报单位原则上在园区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在园区开展实际经营和服务活动。
二、申报类别
(一)鼓励项目落户
1.支持条件
(1)首次申报项目需与招商部门签订产业发展协议,注册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
(2)延续性申报项目需满足:申报单位在《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支持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园管规字〔2020〕5号)执行期内,审核获评的。
2.支持标准
(1)关于首次申报项目,根据产业发展协议,
①落户奖励:国际知名、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在园区新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分年度兑现;在园区新设立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落户奖励,分年度兑现。
②用房补贴:
a在园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元/月,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房租补贴项目,原则上需经业务主管部门专题会议讨论确定。
b对新设立的投入资本规模超过100万元,有5人以上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的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在园区租用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30%的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分三年兑现,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关于延续性申报项目,按照《园区管委会 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支持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园管规字〔2020〕5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3.申报材料
(1)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落户申报承诺书(附件2)。
(3)项目申报报告(包含机构基本情况、经营发展情况、阶段性发展计划等),需盖公章。
(4)产业发展协议。
(5)经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股权架构图、验资报告、纳税证明、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
(6)资质证明材料:国际知名、全国优秀、全国性总部、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证明、行业协会和商会证明、行业排名证明、投入资本超过100万元且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5人以上等证明文件。
(7)用房补贴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房产证复印件、付款凭证、“享受用房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转租”承诺函(无格式要求,需盖公章)等。
(二)鼓励做大做强
1.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列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库(可致电67068000确认)或获评各级服务业领军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前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截至2023年9月30日),企业平稳经营发展。
(2)申报单位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3)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未获得园区本级其他经营奖励政策。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同类资金支持的,除依据各级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外,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专项支持。
2.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前两年度综合经营贡献最高值,按照不超过增量贡献60%的标准,结合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项目申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主营收入、业务发展情况、下一步发展规划等,需盖公章。
(4)前两年度机构完税证明以及审计报告。
(5)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3)。
(6)获评各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需提供上级部门认定文件。
(三)鼓励品牌打造
1.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荣誉称号。
(2)经认定,申报单位在园区举办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发展相关活动。
(3)经认定,申报单位举办的苏州市或园区产业发展相关活动。
2.支持标准
(1)国家级、省级、市级、园区荣誉称号,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国家级、省级产业发展相关活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苏州市或园区产业发展相关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结算金额30%,给予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
(1)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项目申报报告:包含机构基本情况、经营发展情况、项目详细情况等,需盖公章。
(4)上年度机构完税证明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5)国家级、省级、市级、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荣誉称号证明材料。
(6)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园区产业发展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费用清单或者专项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现场照片、相关报道等。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
1.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协助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参与园区企业跨境投资并购且取得成功,或者参与有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双反双保”、国际仲裁、国际诉讼、跨境纠纷化解且有效维护园区企业利益的。
2.支持标准
经相关专家评议后给予单个项目3-1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项目申报报告:包含机构基本情况、经营发展情况、项目详细情况等,需盖公章。
(4)上年度机构完税证明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委托协议、实质性开展工作佐证材料、工作成效佐证材料、案件相关材料(当事人委托书、律师函、裁判书等法律文书,基本案情、办案经过、法律适用等情况说明,属于重大案件的佐证材料等)。
(五)鼓励国际化发展
1.支持条件及标准
(1)园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各自执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联合经营,对参与的园区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对上一年度办理30件及以上重大涉外案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引进或培育5名及以上全国或者省级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变更执业机构的,不重复认定。
2.申报材料
(1)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项目申报报告:包含机构基本情况、经营发展情况、项目详细情况等,需盖公章。
(4)上年度机构完税证明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5)申请联合经营奖励,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联营的文件、实质性开展工作佐证材料、工作成效佐证材料。
(6)申请“一带一路”建设奖励,还需提供设立境外或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点、服务机构)的文件、实质性开展工作佐证材料、工作成效佐证材料。
(7)申请重大涉外案件奖励,还需提供30个涉外案件相关材料(当事人委托书、律师函、裁判书等法律文书,基本案情、办案经过、法律适用等情况说明,属于重大案件的佐证材料)。
(8)申请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或培育经费的单位,还需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人才学历证书、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证明材料、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机构人员名单、申请补贴员工的完税证明等。
(六)鼓励品牌化发展
1.支持条件及标准
(1)对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且取得显著成效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办理的案件被国家级和省级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案例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当年牵头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律服务机构,每件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新培育1名及以上全国或者省级优秀法律服务人才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可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项目申报报告:包含机构基本情况、经营发展情况、项目详细情况等,需盖公章。
(4)上年度机构完税证明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5)申请第1(1)、1(2)、1(3)条奖励,还需提供委托协议、实质性开展工作佐证材料、工作成效佐证材料、案件相关材料(当事人委托书、律师函、裁判书等法律文书,基本案情、办案经过、法律适用等)。
(6)申请第1(2)条奖励,还需提供案例被国家级、省级司法机关录用为指导性、典型案例的文件。
(7)申请第1(3)条奖励,还需提供主管单位发布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文件。
(8)申请第1(4)条奖励,还需提供全国或者省级优秀法律服务人才相关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人才学历证书、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机构人员名单、申请补贴员工的完税证明等。
三、申报流程
1.首次申报方式: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管理台——业务征集平台,选择“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法律服务业引导资金”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将所有申报材料打包后压缩上传。技术支持4008696086。
2.申报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1月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四、注意事项
1.除提供指南中要求的必备申报材料外,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提供其他相关业务资质和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应充分证明申请事项符合支持条件。
2.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的合同、发票等,请自行翻译主要内容。
3.不得重复申报。对不得重复申报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将对项目重复性进行审核。
4.申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资金拨付
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经发委、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依据政策规定,经项目初审、第三方专项审计、项目公示、上报园区管委会审定等程序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六、其他说明
1. 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明确受助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
2. 申报单位应无保留接受园区财政审计局、经发委、司法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进行核查,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提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相应文件、资料。
3. 根据需要,如需增加相应补充材料,另行通知。
七、咨询电话
企服中心:67068000、67068037
园区司法局:66683773,66683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