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实施部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2日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部署在深圳市范围内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2年以来,共计5批11家连锁总部通过“告知承诺制”资格评审,其连锁门店适用“告知承诺制”试点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22年3月18日,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市监〔2022〕96号)对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继续扩大实施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实施部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包括:1.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2.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即各辖区局办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按照规定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受理药品经营许可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时,场地承诺书不作为许可提交材料。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