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强首府战略,着力抓好“项目为王”重点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南府规〔2023〕14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3年南宁市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重点
本次申报对象为通过购买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的工业企业。标准厂房是指在南宁市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
二、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原则
1.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工业产业等产业发展定位与发展方向,对我市工业投资、工业产值以及财源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
2.企业购买的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自用,无转租行为,无其它非工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行为。
3.本次申报以企业2022年度完成产值、增加值为计算依据,企业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 1 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 10 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0 万元。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计算公式为:工业产值产出强度=工业产值(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有效报数为准)÷厂房生产面积(包括涉及生产各环节的厂房面积),行政办公、生活配套等用房面积不在补助范围内。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扶持一个项目。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市本级购买工业标准厂房补助政策扶持。
5.县(市、区)、开发区与企业(项目)签有购买标准厂房补助相关协议、或是县(市、区)、开发区已有购买标准厂房相关配套政策的,企业(项目)获得市、县区两级购买标准厂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的购买资金总额。
(二)条件
1.购买单位为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购买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自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所购买的标准厂房为合法合规建设,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有相关材料证明,且未获得过标准厂房相关购买、租赁补助。
4.购买甲乙双方不存在股权、股东等利益关联。
5.申报年度企业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6.购买标准厂房时间(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原则上标准厂房应按自然层出售,企业购买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申请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报告原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四)《南宁市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报表》原件(附件3);
(五)购买厂房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购买方在标准厂房内实施项目的备案(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标准厂房销售合同复印件(通用条款部分不需要提供);
(八)标准厂房销售合同经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南宁经开区的标准厂房销售合同须经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的标准厂房销售合同须经武鸣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五县的标准厂房销售合同须经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九)购置方2022年度在标准厂房内完成产出、税收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现场照片。
以上佐证材料原件备验。申报材料书面一式二份,按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序号装订成册。书面材料(含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复印件须清晰、完整、有效。
四、补助标准
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 10 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0 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五、其他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南宁市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并负责填报《2023年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购买补助申报资金汇总表》(附件4),并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工信局,同时发电子版至邮箱:nngyyq@163.com。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科:黄向荣 5530466
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黄 欣 2189306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