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推广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赋权工作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琼科〔2023〕162号),现就试点单位推荐遴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推荐条件
(一)试点范围。省内或中央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其他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事业单位等均可提出试点申请。
(二)推荐条件。优先选择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和转化基础好的单位。
1.试点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
制度和工作流程,应设置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2.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应用推广前景的科技成果储备。
3.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
二、申报流程
(一)有试点意愿的单位,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名单。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强化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探索赋权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和新模式。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试点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赋权成果备案。
(二)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属地方政府相关单位要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负责督促试点单位完成工作。
(三)省科技厅会同试点工作协调单位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统筹指导,适时组织第三方对试点单位开展跟踪监测与绩效评估,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改革新举措。
请主管部门和省直属事业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试点单位工作方案报送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唐欢,65376710
附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意义与必要性
结合单位实际,重点分析赋权改革试点拟解决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问题和障碍,对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可能产生的作用与影响等。
二、前期工作基础
简要阐述本单位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成果数量(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开展“五技”合同登记和科技成果转化年报统计等相关情况,重点阐述近三年成果转化的方式、数量、金额、收益分配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已有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
单位开展试点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原则。
四、试点目标
简要阐述本单位开展赋权试点的改革目标、实施周期、成果范围、知识产权类型、成果数量、预期成效等。
五、试点主要工作任务
1.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
2.提出拟开展赋权初步成果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3.制定赋权的管理制度、条件要求、范围类型、协议签署、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等。
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建设、功能作用、服务内容等。
5.建立赋权改革单列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
6.建立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与科研诚信机制。
7.建立赋权改革尽职免责机制和免责清单。
8.其他试点任务。
六、组织实施
重点阐述试点单位内部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信息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及时总结经验等相关问题的重要时间节点及组织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