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南京市税费协同共治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省政府《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南京市税费协同共治体系,切实强化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在新形势下拓展税费协同共治广度和深度,全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协同共治新体系,有效发挥税费协同共治效能,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实现“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税费协同工作机制
1.健全税费协同共治保障工作机制。市、区政府加强对税费协同共治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税费协同共治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协同共治保障措施,对税费协同共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价,将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税务部门负责税费协同共治保障牵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税费协同共治保障有关工作,各区、街道(镇)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费服务协同共治
2.融入政务服务“一厅通办”。市、区党委和政府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一体规划,推动税费服务机构全面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税费服务机构办税缴费功能整合。
3.提升税费服务水平。税务部门应当规范税费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高税费服务供给能力;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办税缴费服务便利化需求。
4.深化税费服务便民网络社会化。市、区相关部门支持税务部门将税费服务统筹纳入街道(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推广邮政、银行等社会化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各区、街道(镇)充分依托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税费征管服务、诉求收集响应、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涉税公共服务工作;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社会保险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税务部门依托各区、街道(镇)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力量做好代办代缴工作。
5.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税费治理。税务部门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税费服务,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涉税组织的执业监督和行业监管,在优化税费服务、提高税费征管效能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实现税费热线服务“一号响应”。税务部门成立南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12366热线以分中心形式与12345热线联动融合,实行双号接听,提供7×24小时人工接听服务,实现平台互联互通,受理办理联动,推进服务效率、服务水平提升。
7.丰富税法宣传渠道。市、区宣传、网信等部门,积极将税法宣传纳入宣传工作总体布局,开展税法联动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让税法宣传深入市场主体,走进百姓生活。税务部门组织开展税法宣传“六进”等税法普及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税法宣传等活动,提升服务质效。
(三)进一步加强税费执法协同共治
8.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财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2)科技部门在认定市场主体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市场主体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3)科技部门在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提出异议并申请出具鉴定意见时,及时回复意见。
9.拓展部门间联合协作。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强化部门协作,推动信息互通、互认,提升征管效能。
(1)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查验完税、减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3)发展改革部门对价格有争议的事项出具价格认定意见。
(4)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保护税申请复核的事项出具复核意见。
(5)规划资源部门对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涉及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的利用情况减免情形出具认定意见,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认定、复核以及退税工作。
(6)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税务机关需要,核验残疾人证等信息。
10.推动社保非税协同治理。建立相关部门职责清晰、密切配合的合作机制,畅通政策沟通渠道,明确征收标准和执行口径,支持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联合税务机关研究确定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口径等。
(2)财政部门确定非税收入预算级次、入库比例,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水务、国防动员办等部门确定相应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
(3)工会确定工会经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征收基本要素。
(4)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5)依托街道(镇)、社区网格化工作平台,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宣传辅导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税费监管协同共治
11.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
(1)税务部门完善社会保险费对账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2)税务部门打击生态环境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3)税务部门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涉税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时依法予以协助。
(5)税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联合办案;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6)税务部门应当与法院等政法部门在税款追征、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法拍房交易等涉税领域加强税费监管,共同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联合税务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争议的联合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纠纷。
12.深度融入社会信用体系。税务部门与市、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税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税务信用领域与社会信用其他领域联动管理,加大本市A级纳税人培育力度。
13.规范信用激励惩戒措施管理。税务部门与市、区相关部门对税费守信行为实施联合激励,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为联合激励对象的确定提供税务支持,对税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推行差别化服务;依法依规对税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行为纳税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通报;对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且失信事项或行为与税务事项直接关联的,税务部门按规定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有效监管。
(五)进一步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共用
14.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15.实时共享数据信息。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实时共享以下数据信息:
(1)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实时共享新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
(2)市房产部门实时共享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商品房屋租赁等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
(3)规划资源部门在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实时传递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税信息。
(4)城乡建设部门实时共享智慧工地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建筑项目合同等信息。
(5)市政务办实时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等信息。
(6)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企业等单位实时共享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等信息。
(7)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需要实时提供或者核验的其他有关信息。
16.按需共享数据信息。市、区有关部门在税务部门依法需要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下有关信息时,应当予以提供:
(1)纳税人缴费人或者有关涉案人员联系电话、居住情况等信息,由公安机关予以提供。
(2)欠缴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开设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提供。
(3)企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自然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予以提供。
(4)不动产登记、宗地地籍数据,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由规划资源、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提供。
(5)房地产项目中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以及竣工验收,自然资源权属确权或者权属纠纷裁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由国防动员办、规划资源等部门予以提供。
(6)财政以及其他部门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优惠等信息,建设资金信息,由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提供。
(7)投资、产业,政府招标投标,建设资金投入、工程款拨付、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予以提供。
(8)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信息,由商务部门予以提供。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提供。
(10)技术改造、专利转让登记以及其他技术转让,省级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信息,由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予以提供。
(11)税务部门税收执法和税务管理中需要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的其他信息。
17.定期共享数据信息。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以下涉税费信息:
(1)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等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已纳入污水管网接管范围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3)规划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国有企业不动产交易等信息。
(4)商务部门提供“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备案信息,成品油流通管理等信息。
(5)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6)投资促进部门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等信息。
(7)残疾人管理和服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年审等信息。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提供参保登记的新增、变更、终止,享受社保费减免缓政策企业单位等信息。
(9)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
(10)科技部门提供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等信息。
(11)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单位划型信息。
(12)税务部门税收执法和税务管理中需要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的其他信息。
18.强化税收数据信息应用。税务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涉税费数据产品,助力党委政府部门强化经济分析;加强税费经济联动分析,运用税收大数据研判区域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动态、行业经济景气度等,助力党委政府提升科学化决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政府切实加强对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税费协同相关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费征管协同保障工作。
(二)推进任务落实。税务部门要担负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税费征收管理职责,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以税资政建议。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履职尽责,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协同做好全市税费共治工作。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调整、更新协同共治工作内容和目标要求。税务部门、大数据局要建立数据信息需求交换清单,进一步明确交换信息内容、标准、口径、频次,充分发挥大数据治理作用。
(三)强化考评督导。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考评督导,探索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负有税费协同共治职责和义务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问责追究,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和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各项机制、措施常态、高效运行。
本意见由市税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