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各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发挥科学技术奖激励创新、激发人才活力、优化创新环境的作用,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和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宁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在宁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或组织,其中,第一完成人应当为在宁全职工作的个人,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宁的组织。
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自治区外科技人员在我区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成果,可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政府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自治区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鼓励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奖,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书面报告,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长期致力于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并做出突出贡献”,是指候选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提名时已全职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单位工作满10年,为自治区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解决了卡脖子技术难题,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自治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授奖对象时可以空缺。
第二节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1:3:6,授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50%,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对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以上奖项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授奖对象时可以空缺。自然科学奖授奖各等级奖项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跨越式发展,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
(二)二等奖: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快速发展,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
(三)三等奖: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认可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有一定影响。
第三节 自治区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突破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1:3:6,授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50%,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以上奖项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授奖对象时可以空缺。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奖项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
(二)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三)三等奖:属于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应用前景。
第四节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大幅度提高了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瓶颈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是指成果整体实施应用3年以上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1:3:6,授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50%。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家安全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可以评为特等奖。以上奖项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授奖对象时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候选项目所属类型进行分类分等级提名、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1.一等奖: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有重大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2.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有较大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应用,对行业、产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社会公益类。
1.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
2.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
3.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
(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类。
1.一等奖:首创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在自治区内转化,应用推广覆盖面大,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强,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重大促进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二等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在自治区内转化,应用覆盖面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创新,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较强,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3.三等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在自治区内转化,应用有一定覆盖面,推广方法、措施有一定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一定促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类。
1.一等奖: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者自治区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重大影响或社会效益;
2.二等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已被国家或者自治区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影响或社会效益;
3.三等奖: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其独特见解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已被自治区有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或社会效益。
第五节 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中国公民”,是指户籍地不在自治区或就职工作单位为自治区外注册单位,与自治区内的公民或组织长期开展科技合作,对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国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10人,在没有符合条件时,可以空缺。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自治区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自治区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推进了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自治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一般不超过15人。主任委员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人、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委员(除专家委员外)随人事变动自行更替。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审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一般不超过2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自治区相关厅局负责同志、知名专家担任。委员随人事变动自行更替。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二)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一般不超过9人。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纪委监委驻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担任,监督委员会其他委员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机关纪委、从事科研诚信的负责人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受理、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开发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规则、程序及有关要求,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组织机构和部门按照提名工作通知要求开展提名,提名时要明确奖项和等级,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央驻宁厅级单位,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提名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中的行业协会、学会是指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且已连续开展两个周期以上的奖励活动,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的学会、协会等机构。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中的专家、学者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自治区内前三完成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自治区内第一完成人,区内具有二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独立提名;其他专家、学者须3人联合提名,排名首位的为责任专家。
第四十条 提名专家、学者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每人每次限提名1人(项)。联合提名的专家中,与所提名项目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
第四十一条 提名项目成果须经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提名者应当将候选者基本情况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同一技术内容只能被提名一种奖项、同一完成人只能被提名一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提名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一)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科学技术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方面重大争议的;
(五)同一科技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按专业领域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并根据专业领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9名专家,按照评审标准,以记名投票和打分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或委托自治区内外第三方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9名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与会专家在听取候选者汇报、答辩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参评专家同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同意方可列入候选者。
各奖励类别初评结果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复评: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复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或委托自治区内外第三方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专家在听取一、二等奖候选者汇报、答辩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方式从通过初评的候选者中差额产生建议授奖者;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不进行会议答辩,由专家在审阅材料基础上,对候选者进行审核。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参评专家同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同意方可列入建议授奖者。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中专家认为特别突出,经参评专家一致同意,可提名为特等奖。
(三)综合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记名投票方式对通过复评的建议授奖者进行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各类各等级奖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可列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拟授奖名单。
奖励拟授奖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
(四)奖励委员会审核。奖励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审核结果方为有效。奖励委员会在听取奖励评审委员会、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奖情况的汇报后,以会议表决的方式通过拟授奖名单,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提名等级标准进行评审。提名一等奖的候选者评审落选后不再降格为二等奖,提名二等奖的候选者评审落选后不再降格为三等奖。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评审需要,可在综合评审环节前组织相关专家对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及拟授特等奖的建议授奖者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提名的候选项目、候选单位或者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被提名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各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自治区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奖励获奖者,100万元由获奖者作为科研补助经费;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人民币100万元,其中70万元奖励获奖者,30万元作为获奖者团队的科研补助经费;一等奖人民币3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0万元,全部用于奖励获奖者。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的分配,由项目第一完成人与其他主要研究人员协商后提出分配方案,经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提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督办,具体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科学技术奖励异议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候选者,可以提交后续评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存在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可以向驻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十五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撤销因此奖励取得的各种荣誉和职务职称,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5年内不得参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六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入宁夏科研信用数据库,并建议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五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办法,依法依规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