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重要事项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要事项变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变更事项主要内容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运营中,其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场地位置等任一项发生变更的,视为重要变更事项,应报省科技厅履行变更程序。
二、变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名称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外名称变更的,由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名称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原因、决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二)运营主体变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名称变更。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运营主体名称的申请,同时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等证明材料。
2.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法人主体。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运营主体的申请,同时提交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原运营主体和新运营主体证照复印件、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位置及面积、运营团队、在孵企业列表及营业执照、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法人主体且运营场地地址同时变更。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撤销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的申请,如需要可重新申请省级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者备案(众创空间)。
(三)场地面积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地址上,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的,变更后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认定要求的,由运营主体提交面积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场地面积增减证明材料(租赁证明或产权证明、场地面积平面图等)、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列表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场地位置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县(市、区)新增场地或更换场地地址,变更后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认定要求的,由运营主体提交场地位置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列表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变更流程
(一)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重要变更的,按以上要求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首先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无异议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重要变更的,还需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填写相关变更信息,经省科技厅核查无异议后,统一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对变更后不符合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条件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认定或备案资格的建议。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要信息变更工作。请于1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科技厅统一提出相关变更的申请,连同《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变更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和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技厅。各项材料经扫描后,将电子版(PDF格式)以邮件方式报送至指定邮箱。
(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变更运营主体后,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的运营主体的工作指导,督促新的运营主体按要求上报相关年报和半年报数据,积极参与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
五、联系方式
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0311-6650755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协会:0311-66562218
报送材料邮箱:hbsfhxh@163.com
报送材料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133室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附件: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