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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日

  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提升我市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推进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工信规〔2023〕2号)和《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须是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培育工作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拟申请企业应在无锡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系统中等级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五条 拟申请企业须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按照《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工信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再推荐申报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期满申请复核的除外。

  第七条 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拟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附件2);

  (二)无锡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无锡市社会法人公共信用评价报告》(申报截止日时处于有效期);

  (三)根据佐证材料清单(附件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所在地市(县)、区工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研究制定综合性评审方案,择优确定拟入围企业公示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县)、区工信部门对异议企业的相关事宜进行查实,一经查实取消相关评审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为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颁发证书。

  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公布的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自愿提出复核申请,各市(县)、区工信部门做好审核推荐,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视情进行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登录“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平台”(http://www.smejs.cn//qqapply.aspx)更新数据(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的企业,取消复评、复核资格,不予推荐申报更高梯度优质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制定完善分层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强化要素资源保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着力构建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统筹用好各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改、上市和发行债券。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量,明确培育目标,加强培育监测和跟踪指导,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服务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共性及突出问题。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无锡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

  3.佐证材料清单

附件下载
附件3:佐证材料清单.docx(点击下载)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下载
附件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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