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批次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部署,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批次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沈阳市2023年第四批次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四批次企业申报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采取线上方式,在网上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上进行申报,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前期备案和复审准备工作,2023年11月3日后可登录网上平台进行申报。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创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要求,企业在网上平台填报相关材料。
2.申报推荐。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材料审阅、实地调研等方式,调研了解申报企业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予以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予以推荐。
3.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评价办法》的要求,对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公告。通过专评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进行公告。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广泛动员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或复审,解答企业疑问;已获得省雏鹰企业、瞪羚、独角兽资格且未满3年有效期的企业,不需重新申报。
2.各单位辖区内已获得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按时填报《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统计表》,于每季度次月末20日前完成预计数据上报工作。未按时填报企业,将按《评价办法》的要求,进行警示直至取消资格。
3.各单位要加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培育工作影响力,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附件:1.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批次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2.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3.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