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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有关要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开展2023年宝安区第一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推荐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2023年10月25日(星期三)下午18:00。

  二、受理范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短信通知的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1-4批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70分及以下)。

  三、复议优先推荐条件

  1.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却被专家以材料不齐一票否决的;

  2.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 2 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3.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的;

  4.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的;

  5.存在其他专家评审明显错误情况的。

  6.拥有已授权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

  7.国家、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8.宝安区上市公司;

  9.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获奖企业;

  10.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

  11.宝安区“四上企业”(综合考虑“重新认定未通过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中“成长指标”得分高、销售收入大、增速快的企业)。

  四、复议方式

  复议采取线上受理方式。企业需登录腾讯问卷(网址:https://wj.qq.com/s2/13342874/4356/),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复议申请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件)。

  五、咨询电话

  0755-86558556

  六、复议申请材料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议申述报告(详见附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四)主要情况表”;

  (四)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企业获奖证书复印件(备注:如有则提供);

  (五)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有关材料(备注:如有则提供);

  (六)国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有关证明文件(备注:如有则提供);

  (七)申请企业对专家在以下方面打分有异议的,应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证明材料:

  1.财务指标方面: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方面:提供研发合同、销售产品等资料;

  3.知识产权方面:提供Ⅰ类知识产权等资料;

  4.国标制定方面:提供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材料。

  七、有关事项

  (一)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将依据“受理-初审-推荐”的程序,按时限要求将复议推荐企业名单报送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仅受理企业自主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宝安区科技创新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申请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29998348。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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