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通州区各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核查标准,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9月起,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自2023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通州区范围内申请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设立企业(见附件1)。
二、核查依据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时间及地点
1.核查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核查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企业管理科(通州区车站路49号)。
四、核查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核查时间内,到核查地点接受核查。核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见附件2):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注册建造师名单、建造师注册证书、近1个月社保证明(个人权益记录)。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五、核查结果处理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依法依程序上报市住建委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2.企业逾期不参加核查的,经我委核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后方可申请升级、增项;如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如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放弃资质的,企业需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将书面注销申请材料上报我委。
2.核查工作人员不得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不得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不得在核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等任何违反党风廉政行为。核查工作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联系人:王蕾:69544575; 于磊:6954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