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省级单位:
现将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等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下达给市县的中央资金通过2023年省与市县结算办理,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请列入2023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非部门预算单位的2023年中央资金下达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以及《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48号、苏农计〔2023〕22号)的要求,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落实各项政策,确保中央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资金分配会商,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提交资金分配建设方案,尤其对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要全面加快专项执行进度,确保及时下达、及时兑付。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三、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四、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加大日常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
附件:1. 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表(分专项)
2. 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分专项)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