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集中兑现的通知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徐委办〔2019〕202号)要求,为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做好科技系统四大战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落实工作,现将相关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兑现事项
根据文件规定,科技部门负责兑现的政策内容共8条,分别是:
《关于支持装备与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三条: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装备与智能制造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二条:支持企业围绕电池转换效率、储能功率、产品关键材料制备等行业前瞻领域技术研发,对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新增研发费用10%、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新能源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与ICT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三条:对我市新建集成电路与ICT产业检测、认证、研发等方面实体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其设备自筹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集成电路与ICT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年度合同金额5%,给予平台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对年度研发费用3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与ICT企业,给予年度新增研发费用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集成电路与ICT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三条:对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年度新增研发费用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医药、医疗器械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扶持政策》支持的装备与智能制造、新能源、集成电路与ICT、生物医药领域的独立法人企业和科研机构。
三、材料受理
申请政策兑现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三证(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信用记录、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支持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文书的模板见附件《徐州市科技局关于兑现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实施办法》(徐科发〔2019〕66号)。各地科技部门须认真审核,确保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完整清晰,符合申报要求。
(一)新增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1.经税务部门核准盖章的近两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明材料;
2.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科技类)证明材料
国家重大专项(科技类)项目下达文件、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集成电路与ICT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证明材料
1.设备自筹投入奖励
(1)检测、认证、研发等主营业务服务收入占比和自筹资金购置设备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核原件);
(2)自筹投入设备清单、有效购买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2.年度企业服务奖励
(1)为我市企业提供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核原件);
(2)服务企业合同、发票及有效支付凭证、服务相关材料(包括检验检测报告、研发设计报告等)复印件(核原件)。
四、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可联系属地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申报。
3.主城区(鼓楼区、泉山区、云龙区)以及经开区科技部门应于2023年9月28日前,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与汇总表(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其它地区科技部门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兑现情况与汇总表(加盖公章)报市科技局备案。
联系人:申德良古丽,联系电话:0516-8385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