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农村经营主体主要分布在县域,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企业,还涉及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围绕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准入准营、高质量发展等全链条,进一步加强政策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
二、总体思路
(一)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学习研究,严格对标对表,围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等提出具体细化措施。
(二)突出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围绕如何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在准入准营、职业培训、场地供给、金融支持、惠农税收政策、综合性涉农服务等方面,加强政策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加强分类培育,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不同经营主体,以及农村电商、预制菜产业、精深加工企业、现代化海洋牧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三)聚焦市场监管部门主责主业。紧密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围绕登记注册、农贸市场、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推动农村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四)注重落细落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准入准营、高质量发展等全链条,从“小切口”入手,着力解决具体问题。如试点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推动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创业服务进村进户,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多种主体类型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
《若干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了31条措施。合理释放和运用农村场地资源,试点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规范涉农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推动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便利连锁企业登记注册,不断增强企业办事体验和获得感。。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支持家庭农场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大力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积极培育精深加工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助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注重发挥部门合力,广泛开展农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重点人群返乡创业,增加场地供给,深化涉农金融服务,实施惠农税收政策,推进创业服务进村进户,强化综合性政策叠加。。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农贸市场经营模式创新,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培育与运用,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行动,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质量认证服务下乡。发挥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作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以及珠三角核心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县级结对帮扶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和打造放心消费环境,广泛发掘新典型、新经验、新模式,大力推动典型示范经验复制推广。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考借鉴广州、深圳等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举措,开展“一照多址”改革,对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我省支持和鼓励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
(二)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若干措施》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并明确各地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四)关于家庭农场转型升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规定,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或企业,通过资产、资金、技术、手艺等入股创办企业,允许使用“家庭农场”作为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等。
(五)关于实施惠农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