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申报重点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已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对于创新属性较强、在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放宽至投入实施和运用半年以上;
(三)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并出具书面承诺;
(四)创新项目不得诱发潜在金融风险,或引发群体性投诉。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可对其项目进行奖项申报。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在京的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平台,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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