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重点
一、申报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完成改制、挂牌、上市和并购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改制支持资金的企业
1.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见附件1),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2.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3.由证券公司辅导进行改制;
4.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称变更通知》。
(二)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
1. 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见附件1),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2.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
3.已经摘牌的企业不得申报此项政策支持。
(三)申请上市支持资金的企业
1.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见附件1),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2.已完成公开上市;
3.对于采取协议控制、股权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其在中关村的经营实体上一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比应超过境外上市企业收入或利润的50%;
4. 申报主体应为经营实体公司。
(四)申请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
1.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认定为2017年度“独角兽”企业;
2.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见附件1),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3.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
4.已经摘牌的企业不得申报此项政策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