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着力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2〕33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申请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的主体为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符合《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二、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相关工作制度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附件1)。备案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辖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服务网点备案工作。
(二)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的需于6月16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2个机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通过审核的机构需于6月30日前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材料填报,并将备案表盖章后扫描上传,实现网上备案。
联系人:刘淑婷 0471—6387265
电子邮箱:nmgbhc@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705室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