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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条、第五条奖励项目兑现的通知

清科函〔2023〕17号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和《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42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条、第五条奖励项目兑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

 

  (一)奖励类别

  2022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补助。

  (二)申报对象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清科〔2017〕45号)规定,2022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022年前认定的,本政策不予补助)。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1.《清远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须含补助资金产生的绩效目标);

  3.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4.研发机构申报书;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重复补助。

  联系人:科技合作与服务科  潘燕航,电话3666913。

  第五条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一)奖励类别

  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 100万元。孵化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2022年申报并获得国家认定,且为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二)申报对象

  清远市辖区内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资质的单位。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奖励的不同类别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

  1.《清远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

  表》;

  2.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清单及其证明资料(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联系人:高新技术科  黄剑文,电话3360585。

  二、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至清远市科技局相应科室,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3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二路9号之3科技服务生活大楼。

  三、有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42号)相关要求,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2022年度若干政策第三条、第五条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企业开户许可证信息统计表》(附件2),盖章后报送至清远市科技局相应科室。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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