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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工信服建〔2023〕186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有关单位:

  为强化推动全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2号,以下简称《省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推荐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条件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等3个等级,原则上遵循三星、四星、五星逐级晋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跨星晋升。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申报相应星级。

  1. 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融资、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

  2. 申报五星省级示范平台必须要达到资产500万、专职人员20人,申报四星省级示范平台必须要达到资产300万,专职人员15人。

  3. 按照三年有效期要求,对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名单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21〕19号)中认定的平台,需要按《省认定办法》重新申报认定。但上述平台中,仍处于有效期的国家示范平台无需申报,可在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申报省示范平台认定。2021年、2022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暂不需要申报。

  4. 2023年处于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且省示范平台已经到期的平台,需重新申报认定。

  5. 获得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且非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申报省级示范平台认定。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经县(市、区)工信部门初审,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工信厅推荐。省属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2)审核盖章后,行文向省工信厅直接申报。

  省工信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抽查,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省级示范平台。省级示范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起止期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1. 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实行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申报,须提供完整的申报和推荐材料(详见附件)。

  2.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推荐名额不超过25家,其它各设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20家。

  请各设区市、省属单位于2023年7月2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工信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并将《2023年度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1)发送至wqhcjy@163.com。申报单位须同时登录“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mejs.cn)”,在“认定申报”栏目中点击“示范平台认定申报”,注册登录后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非省属单位经县(市、区)、市审核后提交。申报单位可通过2023年省级示范平台认定申报咨询QQ群(群号1:807645478,群号2:207935293)进行咨询。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709室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5-52686656、83673201、

  13236591607

  认定政策咨询电话:025—69652793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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