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百员百企”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优化提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服务乡村人才振兴为切入点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市科技局编印了《“百员百企”行动工作方案》,请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7日
乐山市“百员百企”行动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才服务和支撑乐山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农〔2020〕6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抓实新时期科技特派团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川科农〔2022〕14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总体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导向,以培育壮大园区企业为目标,引导科研院校和有关单位科研人员服务于园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打通科研人员与园区企业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高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全力助推乡村振兴。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选派科技特派员100人以上,同100家以上园区企业签订协议并开展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须在国家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原则上须具有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的基本情况,对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优先支持拥有相应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或成果,能协助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农业科技人员;
(三)自愿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服务范围
(一)须在乐山市内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企业(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自主创新意识较强,有明确的技术需求,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工作基础,有科研需求的须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相应的科研工作环境。
(三)企业运营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正常。
(四)近3年内(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期计算)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企业、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申报程序
(一)需求发布
1.印发通知。市科技局印发年度通知,向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征集科技特派员需求。
2.需求汇总。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企业自主确定科技特派员需求后报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3.岗位发布。服务中心发布年度科技特派员需求岗位。
(二)申报评审
1.服务中心负责动员市内科研院校和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科技特派员。
2.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同申报企业初步对接(原则上每位特派员每年支援不超过3家企业)。
3.受援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及服务中心签订四方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4.由科技特派员作为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组织评审。
5.评审通过后,提请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经公示后发布正式通知,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的周期为1年。
四、职责及要求
(一)科技特派员
1.发挥“联络员”作用。协助企业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校等建立沟通渠道,深入了解企业技术、人才、政策等需求。鼓励利用派出单位创新资源集聚的优势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2.发挥“技术员”作用。协助企业引进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与入驻企业共同凝练、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发挥“服务员”作用。协助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特派员工作期间,应按照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二)受援企业
1.与科技特派员及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权利。
2.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项科技合作。
3.每年按规定提供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评价。
(三)派出单位
1.选派结构合理、专业素养深厚的科技特派员,认真审核拟派出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材料及服务期满后的评价材料,做好跟踪管理及服务工作。
2.全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保障科技特派员在本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等。
3.派出单位把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鼓励各类评先评优工作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优先倾斜。
4.鼓励派出单位加大对入驻企业开放试验设备、技术资料的力度。
五、支持方式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和推荐科技特派员领衔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在服务期间工作突出、绩效显著、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和典型宣传。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登记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增值所、所得税的减免。
(四)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服务期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获得相应的奖补资金支持。
(五)对有融资需求的入驻企业,按照《乐山市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六、监督管理
(一)市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1.服务期满评价不合格或无故不提供评价材料;
2.有违纪违法行为;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4.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二)对在申报认定、过程管理、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科技特派员,经发现并核实后,市科技局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科技特派员一个服务周期满后,受援企业需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评价结果报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需组织日常评价工作,并将受援企业对科技特派员的评价及评价结果上报市科技局备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市科技局将把评价结果作为连续选派、认定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重要依据。
(四)在服务期间,若受援企业或科技特派员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责任无法履行时,经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及受援企业协商一致后,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
(五)在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科技局每年对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将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