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家单位《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以及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皖科政〔2021〕16号)规定,开展具备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单位申报核定工作。5月17日,自收到申请单位材料后,经条件审核、会议研究等程序,现将拟入选名单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如有异议,请以真实身份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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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