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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发展绿色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全市工业领域绿色化发展,有效支撑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近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珠海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2024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行系统部署。《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要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要完善绿色制造支撑体系,强化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办法,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通过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到2030年,各级绿色工厂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比重超过40%。

  2024年,国家和省已分别制定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为有效衔接国家、省绿色工厂培育机制,完善我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我局充分结合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参考兄弟地市做法,制定了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出台,将为我市市级绿色工厂培育体系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我市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31条,主要为总则、培育要求、创建程序、动态管理、配套机制、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起草的目的、适用范围、梯度培育的定义和内涵、工作原则、工作分工及管理平台。

  第二章培育要求,共5条。明确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创建程序,共6条。明确了评价报告编制的方式和要求,市级绿色工厂名单产生方式及管理要求。

  第四章动态管理,共8条。明确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和移出名单的情形、第三方机构工作要求以及接受社会监督处理程序。

  第五章配套机制,共4条。明确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激励和支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参与梯度培育的基本条件

  参与梯度培育的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且不能出现“一票”否决项。

  一是应当符合的条件。绿色工厂培育对象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要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二是“一票”否决项。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参与梯度培育的具体流程

  企业、园区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企业、园区按照《珠海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逐级提交。

  (二)区级初审推荐。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园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出具推荐函,于每年5月20前将本区绿色制造推荐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级认定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名单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择优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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