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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粤发〔2024〕2号)的要求,强化省科学技术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统筹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督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现科学高效、规范公正管理,提升项目绩效水平,《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1月26日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近年来,省科技厅按照“严守规矩,防止腐败;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尊重规律,宽容失败”的思路有序推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面对新变化、新政策、新要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从政策依据看,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密集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管理的新政策新举措,我们有必要与时俱进、破旧立新、消化吸收、贯彻执行。二是从实践运作看,现有项目验收和项目终止是按照不同的规范指引进行管理的,面对同样问题情形的项目缺少统一的处理标准。此外,现有终止流程程序较多,且无法实现线上办理,管理效率低下。三是从文件层级看,此前出台有关项目验收和终止流程的文件都是以工作规程形式进行规范的,此次制定《办法》由一般政策性文件上升至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统一管理标准,提升项目验收工作透明度,把好项目管理最后“一道关”提供重要政策依据。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等内容。

  (二)管理职责。省科技厅、专业机构、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验收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验收申请。明确项目验收申请的流程及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执行项目强制终止的具体情形及应提交的材料。

  (四)组织评价。规范了验收评价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对专家抽取、组成人员、评价方式以及形成结论、出具意见等。

  (五)公示及处理。明确了项目验收公示、成果登记、存档、异议复核等要求,并明确了对涉及科研失信记录、追回财政资金项目的后续处理流程。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对项目的监管,包括定期报告项目情况、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验收、开展验收抽查检查等,同时加强对验收工作人员的监督评价。

  (七)附则。明确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涉及保密、应急等类别项目的验收工作处理。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办法》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吸纳最新政策文件,落实细化减负要求。《办法》及时补充了国家和我省近年来在科技治理改革上的新政策新举措,落实科研减负,提升管理效能:一是精简申请材料。对于财政经费拨款100万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由承担单位内部出具经费决算表作为资金使用情况证明。二是灵活评价方式。根据项目经费金额和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对于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以下或申请终止的项目,可直接采取材料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灵活采取验收评价方式,必要时现场考察。三是减少重复评价。对于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题依据,验收评价时不再组织财务专家核查经费使用情况;对于财政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验收时未要求提供审计报告,验收评价时需邀请财务专家进行经费核查,确保验收“一次”财务评价。四是减轻归档负担。将过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材料的整理汇编工作,改由专业机构直接进行收集、汇总和归档,进一步简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负担,同时有效确保项目归档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整合验收、终止指引,规范优化结题管理。《办法》在总结凝练以往项目验收和终止操作指引的基础上,结合业务管理实际,把项目验收与项目终止衔接起来,整体考虑、化繁为简、延伸优化,实行“一本通书”理到底、管到位。一是采取“一套标准”。在保持原来验收流程的基础上,将过去终止流程并入验收中:针对主动终止,即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可在项目实施期内直接申请验收;对于被动终止,即因承担单位失联、不配合等不履行项目任务的,由专业机构申请启动强制终止。通过规范优化结题管理流程,进一步统一验收评价的标准和要求。二是总结“七类情形”。结合过往项目清理经验,总结归纳七类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情形,针对这些项目专业机构应主动搜集证据、调查取证,及时启动项目终止,确保“僵尸”项目、问题项目的验收不拖延、不松懈。三是明确“三种结论”。改变过去验收评价尺度把握不清、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验收评价标准,将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终止三种,同时按照宽容失败、严惩失信的原则,分别明确不同的处理措施,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和结余资金管理。四是实行“两个复核”。在保证验收结果公开的基础上,构建“两个复核”工作机制,即对验收结论的异议复核,对拟记录科研失信主体的异议复核。复核工作将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履行送达、告知、受理、评审等办理流程,切实保障科研机构及人员抗辩、解释的权利。

  (三)加强项目验收考评,精准聚焦监督重点。在落实减负赋能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排查厘清风险防范重点,界定明确监督对象范围,精准发力、靶向监管。一是深化过程督导。既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做到日常事务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又要求专业机构全面掌握项目进展,防范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二是优化事后监管。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监督范围。同时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监督,对发现新事实导致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应予以重新核实评估。三是强化服务监督。鼓励倡导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特邀监督员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进行评价反馈,加强对验收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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