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资讯
首页 > 泰科资讯 >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是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来分担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风险。这项政策有助于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该政策的一些关键点概述:

1、政策目标

促进文化金融融合,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题。

通过政府少量财政资金投入,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激励金融机构向文化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服务。

2、风险补偿机制

当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发生违约时,风险补偿资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补偿比例和上限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以确保既能减轻金融机构的风险负担,又能控制财政支出。

3、参与主体

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愿意为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

文化企业:在北京市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

市文资中心: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4、申报条件

文化企业需在北京市内注册,且属于文化产业领域。

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需与市文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承诺按照协议规定开展业务。

其他可能由官方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

5、申报流程

信息发布:市文资中心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风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及指南。

合作签约:金融机构需与市文资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协议向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放贷款。

风险监控:金融机构需要定期报告贷款状态,并配合市文资中心进行风险监控。

申请补偿:当贷款出现违约时,金融机构可以向市文资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审核拨付:市文资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6、监督管理

市文资中心会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参与资格。

7、注意事项

各个金融机构的具体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详细阅读各自的合作协议。

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应密切关注最新的政策更新,因为具体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

为了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访问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者联系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政策文件和详细的申报指南。如果你有特定的需求或者疑问,也可以直接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缓解本市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是为缓解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扩大对本市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服务规模设立,用于对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发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和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资金联合金融机构出资按照3:1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并满足《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偿范围包括金融机构针对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基于无形资产贷款业务。

第六条 对银行、担保、融资租赁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后出现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或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单一项目或单一主体所获风险补偿金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含)。

第七条 单一金融机构年度补偿金额以已到账金融机构自有出资额和财政配比金额为限。全部金融机构全年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总资金池规模。

第三章 补偿条件

第八条 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行级机构,或本市区域性银行的总行级机构;

(二)积极面向北京地区小微文化企业开展贷款业务;

(三)业务经验丰富,具备健全的小微文化企业贷款业务部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已与市文资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且自有资金出资部分已转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登记,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积极面向北京地区小微文化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已与市文资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且自有资金出资部分已转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纳税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积极面向北京地区小微文化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融资租赁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已与市文资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且自有资金出资部分已转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以下为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必要条件:

(一)金融机构为银行的,贷款本金逾期60天以上;

(二)金融机构为担保机构的,担保机构已实际发生代偿;

(三)金融机构为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投放的项目已逾期90天以上。

第十二条 在获得贷款、融资租赁或担保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文化企业,风险补偿政策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三)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细则制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风险补偿政策资金,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纳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部门预算管理。市文资中心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风险补偿政策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二)指导、委托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发布补偿项目申报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对年度补偿项目进行认定,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使用;

(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服务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力度;

(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审计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等。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政策资金由市文资中心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市文资中心建立严格的补偿项目评估制度,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审查,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采用常态化申报、集中审核机制。具体流程为:

(一)金融机构发生相应不良或代偿后,向市文资中心提交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

(二)市文资中心至少每年一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形成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三)将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报请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五)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从风险补偿政策资金专用账户拨付至获得补偿的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效果,对于两年内未发生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出资部分予以退回,退回后此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中财政出资部分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应选择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由市文资中心、受托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负责资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市文资中心报送风险补偿金财务会计报告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文资中心、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监管报告和年度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监管报告,并随时报告资金出现的异常流动现象。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政策资金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前提下,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采用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投资。银行存款利息等资金收益部分的60%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池,其余40%可用于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补偿项目的追偿义务应由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承担。追偿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弥补金融机构未获补偿的本金及利息损失;剩余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1:3所有权比例退还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池;再剩余部分归于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金融机构虚报、冒领、套取以及有关机构截留、挪用、挤占风险补偿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选择华夏泰科,享受个性化的申报难题解决方案。我们凭借2万+成功案例和17年项目申报经验,为您的项目申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标准化优质服务流程,确保您的项目申报无后顾之忧。我们的资深项目团队和全方位筹划方案,将为您的项目申报提供最大保障,华夏泰科值得信赖!

想要申报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1.您可通过页面在线客服与我们进行沟通
2.您还可以通过400-086-8855与我们电话沟通
在线咨询
快捷入口
服务项目
政策资讯
合作伙伴
专精特新
热门项目
关于我们
企业介绍
企业文化
管理团队
荣誉资质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400-086-8855
服务监督:138-1099-4581
邮箱:hxtkservice@techchn.c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二区7号楼8层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
北京华夏泰科咨询集团有限公司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专精特新认定_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京ICP备17019550号-4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