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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

在科技创新的浪潮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作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基地,其新设站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24年,随着科技发展的不断加速和创新需求的日益增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新设站工作也迎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提供全面的指导和支持,确保新设站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科技创新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

一、设站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五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连续3年盈利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二、设站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园区申请新设工作站,应按照单位自主申报,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海市人才工作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或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核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查设站的程序开展。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留存备查。

(三)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首页,进入“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专栏,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网上申请材料须与纸质申请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四)推荐单位对有关申报单位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传申请材料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件。

(五)推荐单位汇总有关申报单位名单,报送至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如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因国家战略性需求等特殊原因需及时设站,可由推荐单位单独报送。

(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报送的名单核查有关单位申请材料,对符合设站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网上备案,对不符合设站条件或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予以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七)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可在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新设站备案结果。

(八)新设工作站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开通全国博士后进出站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等事宜。

三、动态调整

工作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

(一)在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二)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集中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工作站动态调整情况。被注销工作站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四、其他事项

(一)各推荐单位要从严把握工作站设站条件,规范申报工作程序,压实核实推荐责任,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对未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二)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其在促进产学研融合、提升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定期对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管理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无法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要及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注销建议。

(三)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出台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细则,做好本地区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增设、注销、动态调整工作。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为其办理进出站等相关服务手续、发放博士后证书,并指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按要求落实博士后人员相关科研和生活待遇。

(五)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确有博士后招收需求但尚未达到工作站设站条件,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六)承担重点研发计划或重大科研项目的中央在京单位,获得全国创新创业优秀博士后称号的人员担任主要股东的科技型企业,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揭榜领题”中张榜技术攻关项目并拟引入应征人员开展研发工作的单位,可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开展项目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以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主的各类学校,符合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八)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在备案核查阶段被查实的,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设站;在设立工作站之后被查实的,将注销其设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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