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高新造假,后果很严重
关于“违法”与“合规管理”一直是近年来申报工作最为重视的问题。从曾经的案例以及违规线索分析,我们一直在避免踩踏底线,但今日这个案例让申报单位需要重新审视合规管理。对于伪造数据,不合法合规申报很可能造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下面华夏泰科通过分析案例帮助企业认识到高新申报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被认定高企申报造假
“江西冠一通用飞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颂华,因涉嫌诈骗罪被景德镇检察院批捕,由乐平市检察院提起诉讼。2024年4月23日开庭,涉案事由是高企认定造假。
核心的问题是:“朱被指控虚构一份8.5万的销售合同,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标准,进而骗取政府给予的20万元资金奖励”
简单梳理案件过程如下:
1、南昌高新区科技局推荐了一家中介公司辅导企业申请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支付4.2万元中介费
2、公司处于研发阶段无销售收入,中介知道情况说“只要提供与专利有关联性的销售收入凭证就可以”朱问:“两个公司都是我的公司,这样销售可不可以?”中介说可以。
3、2018年12月,朱名下的两家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含税总价8.5万元,但截至案发,并无货物转移交付。
4、2019年5月,公司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其中包括依据该份采购合同所形成的销售收入材料、审计报告等。
这份采购合同成为朱颂华被指诈骗的关键。
二、控辩双方的观点
1、采购合同的虚实是案件审理的焦点之一,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公诉人认为:
朱明知公司没有销售收入,不符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仍签订了采购合同,且合同所涉销售产品并未交付;朱通过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伪造销售收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从而骗取政府奖励资金,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朱辩论称:采购合同是真实的。
2、是否以获取奖励为目的炮制合同?
这就涉及到关联交易问题,朱作为两家公司的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左手倒右手的合同其目的决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这就要从目的出发,所以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另一个重点在于:朱是否应该知道高企有奖补资金?
3、主观上是否想非法占有奖补资金?
各观情形之外,朱王观上定否具有非法百有日的也是控辩X争论的焦点。
朱主张,不懂申报流程与奖励,所以委托了中介机构,他说:“在委托中介机构申报时,如实披露了没有销售收入的事实,并在中介机构的提示下,提供证明销售的材料以符合申报条件。”
负责与中介公司接洽的员工表示:明销售收入的合同、发票即可,“中介人员说有销售收入及证无所谓是哪个公司签订的合同。”
检方认为,即便其聘请了中介公司指导,“被告人可以提供真实的销售收入,不应该去伪造合同。”
二、是否适用谦抑性原则?
我们曾经分析过骗补案例,针对非关键资料造假不被认定违法,且大多案例都是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1、炮制的销售合同是否决定了申报成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显示,企业申报评价结果为创新能力79分,销售收入得分0.朱主张,这份合同并未影响评审结果,不是关键材料;但我们都知道,无销售就无法满足高新收入比例,属于一票否决条件。
2、20万奖励资金的用途?资金用途也会影响法官的判定,朱称已经用于公司经营和研发,且已经退回国库;检方认为如何使用并不会改变造成国家财产实际损失。
一般审计、监督、核查出高企造假都是取消资格,追缴奖补资金和税收优惠;即使后面起诉也是民事案件。“关联交易合同认定高企资质”成为刑事案的根本原因是牵涉“孔发龙”案,加之机构并未重视“关联交易”风险,给企业埋下了祸根。
从庭审来看,认定诈骗应该是无悬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应该不会判三年那么重,半年一年的估计跑不掉。
最后感慨的是企业太难了,这家公司的技术、专利都非常棒,就因为高企认定的条款造成今日危机。好的政策牵引公司发展,不合理的规则掣肘企业经营;《高企认定管理办法》有不少要求并不利于鼓励企业发展,特别是研发周期长的真正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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