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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创业补贴扶持政策

  PART.01

  创业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苏高校在校生,可选择参加一次由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

  其中,参加经认定的创业培训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且合格的,可据实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地财政承担。市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1100元,其他市(县)、区补贴标准可参照制定。

  PART.02

  开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PART.03

  创业社保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PART.04

  场地租金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外租用场地创业的,提供租房合同、发票等凭据,按照“先交后补”原则据实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的,须报街道(乡镇)核实并接受跟踪管理。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5年。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PART.05

  创业基本运营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PART.06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网络创业。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3年。

  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按时还本付息符合贴息政策,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象之外群体创业贷款,财政可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贷款及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苏银〔2017〕22号)执行。

  PART.07

  商业贷款奖息

  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对不超过10万元的商业贷款部分给与奖息;

  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对最高3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奖息,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商业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申请首次创业贷款奖息,创业担保贷款方式或者商业贷款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按《关于市级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的实施意见》(苏银〔2014〕55号)执行。

  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创业者、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或首次商业贷款奖息政策并按期还本付息获得奖息,有改善企业的愿望,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实体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注册规范用工在5人及以上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享受二次贷款奖息。贷款额度30万元,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次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通知》(苏银〔2012〕81号)执行。

  PART.08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PART.09

  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

  对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并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的创业人员初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就业多,且获得满1年天使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年评审不超过15家企业,奖励标准为获得天使投资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的,具体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对市区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实施奖励补贴的办法》(苏人保就〔2016〕33号)执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的,由各市(县)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PART.10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对由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经评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与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市(县)、区的,由各市(县)、区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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