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材料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科技型企业发展来说重中之重,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后可以享受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还是企业申请其他资金课题的前提。很多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有很多疑问,其中研发费用材料差异说明是很多企业弄不清楚的地方,下面华夏泰科就详细说明2024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材料差异。
一、年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与A104000表(小微企业没有A104000表)的差异说明,应该是具有合理性、充分性的理由。
许多企业是这样写的:
由于年审是会计准则,研发费用专审是高企文件规定,两文件规定不一致,因此这两者不一致,这肯定是不行的,写了相当于没写;
一般常见的不一致情形,正确的写法:
(一)没有满183天,年审中将其计了研发费用,专审有些事务所不认可——有争议;
(二)委外研发费用,年审中是全额,专审是打8折;
(三)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年审中是全额,专审是超出部份不算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权激励产生的研发费用
2017年40号公告,新增“(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股权激励时,会计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 贷:资本公积
会计上如果列入研发费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时能算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吗?
国科发火2016年195号文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8)其他费用
——如果想计入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必须靠得上其中一条,2-8肯定不行,1可以吗?
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文件来看,人员人工费用主要包含三块:
1、应发工资;
2、单位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企认定指引中明确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包含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
——由于高新口径研发费用是列举法,共有八项,因此可以推理出,如果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费用不能属于其中八项之一,则其无法归集为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项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加计扣除政策明确了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中包含了可以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但注意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与会计口径股权激励金额,无论是时点,还是金额,都是完全不一致的。
(一)工资薪金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应发工资税前扣除五项原则
会计准则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pk缴纳个税时股权激励收入
1、两者均属于非现金形式;
2、两者均符合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会计准则口径股权激励费用应该不属于劳务报酬;股权激励收入更符合劳务报酬;
4、从个税履行义务来看,股权激励收入也属于工资薪金。
初步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不应包含等待期内确认的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费用。
在行权(解禁)时,股权激励收入如果缴纳了个税,可以作为高新口径的人员人工费用。
行权适用期权,解禁适用于限制性股票。
如果上市公司适用适用于财税[2016]101号,递延12个月缴纳个税,仍然可以作为高新口径研发费用。
如果非上市公司适用于财税[2016]101号,办理了递延至未来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则股权激励收入则不能归集为高新口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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