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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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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各地方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开展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华夏泰科(techchn.cn)、指尖申报作为全国专业政策服务平台,小编总结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条件及补助,希望有所帮助。

以北京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为例,结合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项目、上市培育项目等申报要求,完成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申报解读。

一、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将已授权的自有发明专利。

(2)或通过技术市场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

(3)或通过从无关联单位购买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4)重点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外空白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条件细则。

(1)研发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

(2)工程建设费,包括建安工程费、项目建设期内的研发及生产场地租赁费。

(3)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

(4)项目支持标准是:

① 研发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50%,其中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20%。

② 工程建设费投资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投资的20%。

3、补助金额,按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予以奖补支持。

(1)第一阶段(项目立项建设阶段),按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的补助,最高支持300万元。

(2)第二阶段(项目验收阶段),项目按计划竣工(竣工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资料)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补助(如项目投资未完成或相应核减,应退回或扣除第一阶段超额支持部分),最高支持600万元。

(3)第三阶段(项目绩效考核阶段),在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后,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奖励,最高支持600万元。

(4)每家企业仅支持一个项目,总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4、审核要求。

(1)申报项目方向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年版)》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2)申报企业应拥有项目建设所需关键技术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发明专利产权明晰,技术成果无异议。

(3)申报项目应于2020年1月之后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22年12月底。

(4)申报项目投资结构合理、绩效目标明确,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5、验收标准。

(1)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

(2)项目完成预期技术指标、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财务核算体系完整清晰,财政资金使用合规、账务处理规范。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并退回第一阶段支持的资金:

①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80%的。

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 项目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二、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

1、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为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服务或应用协同创新而进行研发和技改升级,直至形成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配套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

2、申报条件细则。

(1)研发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

(2)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

(3)项目支持标准是:

研发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50%,其中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20%。

3、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予以奖补支持。

(1)第一阶段(立项实施阶段),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支持投资最高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支持300万元、

(2)第二阶段(验收阶段),按申报项目与龙头企业形成交易的协同创新产品,基于采购合同实际发生额最高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支持100万元。

(3)每家企业仅支持一个项目,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4、审核要求。

(1)申报项目方向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年版)》或《<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2)行业龙头企业包括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

(3)申报项目应于2020年1月之后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22年12月底,投资结构合理、绩效目标明确,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4)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购合同应于2020年1月之后签订,并于2022年12月底完成开发并实现采购配套。

5、验收标准。

(1)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项目完成预期技术指标、生产能力等,且进入行业龙头企业产品/服务采购库。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并退回第一阶段支持的资金:

① 未按要求完成计划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80%的。

② 开发期限内解除合同的。

③ 提供的验收文件、合同、发票不真实的。

④ 项目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三、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申报条件细则。

对企业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新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新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新获得授权给予奖励。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补助金额。

(1)标准制(修)订。

① 企业主持制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② 企业参与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③ 企业主持制订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④ 企业参与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标准制(修)订类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2)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

企业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如UL、CSA、ETL、GS等),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类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3)发明专利。

① 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奖励。

② 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发明专利类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

3、审核要求。

(1)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发明专利、标准制(修)所属权明晰、无异议。

(2)企业标准制(修)订、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及发明专利日期应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过2022年12月底。

4、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细则。

(1)数字化改造应为推进智能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支持数字化生产线、数字车间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关键岗位工业机器人应用。

(2)网络化改造应为实施关键和重点工业设备联网,物联网应用,开展生产管控集成化应用等。智能化改造应为推进智能制造单元应用、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基础数据共享等智能化改造,智能装备及智能关键部件的研制及产业化等。

(3)上云用云应为企业使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等云服务,业务系统实现云端迁移,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实现业务系统云化,并可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

2、补助金额。

(1)按项目核定已投入投资给予最高30%的奖励,最高支持200万元。

(2)每家企业每年仅支持一个项目。

3、审核要求。

(1)企业应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设备数占总设备数量比例达到70%以上,人均劳动生产率提升,缩短研制周期、运营成本和产品不良品率降低,实现关键环节和业务系统上云用云。

(2)申报项目投资应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过2022年12月底。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需退回支持资金的:

①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建设或服务内容的。

② 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的。

③ 提供的合同、发票不真实的。

4、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五、上市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细则。

分阶段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支持。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补助金额。

(1)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按申报企业已支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费用给予最高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正式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的企业,按申报企业已支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费用给予最高5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通过辅导验收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成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总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审核要求。

(1)上市保荐协议签署日期、北京证监局公示辅导日期应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过2021年12月底。

(2)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申报日期应在2020年1月之后,且不超过2022年12月底。

(3)首发上市日期应在2021年3月之后,且不超过2022年12月底。

4、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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