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金
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属性

  项目应围绕高质量发展,体现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新的技术、工具、机制、方法丰富金融组织结构,优化金融产品供给,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破解金融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鼓励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规律,属于全国首发首创、原创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应用价值

  项目应投入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际应用且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支持科创、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和谐宜居和社会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鼓励在扩大市场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创新项目。鼓励在金融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绿色金融、金融科技、财富管理等重点领域得到应用

  的创新项目。

  (三)示范效应

  项目应在国家金融改革开放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容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利于带动行业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壮大首都金融业整体实力,引领首都金融更高质量发展。

  (四)安全属性

  项目应以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为基本前提,对不符合金融风险防控和安全稳定要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鼓励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的金融创新。

  (五)首都特征

  项目应体现首都特征,符合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和“四个服务”要求;鼓励服务非首都功能疏解,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首都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金融创新。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已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对于创新属性较强、在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放宽至投入实施和运用半年以上;

  (三)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并出具书面承诺;

  (四)创新项目不得诱发潜在金融风险,或引发群体性投诉;

  (五)已获首都金融创新激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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