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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属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所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3)项目的核心技术为近五年内与高校院所(含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技术交易合同,通过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得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或所有权,且在京实现转化并形成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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