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
新疆制造业创新中心

  (一)基本建设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总体布局要求,符合自治区急需加快创新发展产业的重大需求。

  2.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主要目标。建立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机制和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转让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经过验证并且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大规模生产的,其建立的生产能力主要是用于技术成果转化的中试及示范应用等。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按市场化运作,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的收入,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

  4.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建设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与成员单位、合作单位之间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有固定的研发团队,具有本领域专业水平领先人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5.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充分了解行业技术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基本建设要求

  1.启动资金一般不少于500万元,注册资本(包括研发设备、经过第三方评估的专有技术或专利、办公条件)不少于1000万元。

  2.有可行的建设实施方案,有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战略、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包括政府资助)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3.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

  (三)牵头单位条件与要求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应不低于2亿元或年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2.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投入年均应不低于500万元。技术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拥有国内外有效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10项以上。

  3.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稳定的研发团队和技术人员。已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基地,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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