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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及申报条件,补贴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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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泰小编了解到深圳前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机构每年最高限额800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限额150万元。特别贡献的,个人每年最高限额300万元。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400万元以上的,给予66万元以上奖励;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1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5.2万元以上56万元以下奖励等。受理时间:2021年11月24日至12月7日。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深圳前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及申报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一、深圳前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一)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2.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给予3.9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奖励;

(四)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7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给予5.9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奖励;

(五)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85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给予8.9万元以上18.9万元以下奖励;

(六)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1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5.2万元以上56万元以下奖励;

(七)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400万元以上的,给予66万元以上奖励。

(八)机构每年最高限额800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限额150万元。特别贡献的,个人每年最高限额300万元。实行年度预算总额限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总额,则进行同比例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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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前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原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区域(以下简称原前海合作区)。支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机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原前海合作区。

2.申请人在原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派遣合同。申报时,申请人在原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并纳税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3.申请人2020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申请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资格条件

经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机构自主推荐,并在原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人才,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奖励: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其在深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2.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4.独角兽企业;

5.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7.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8.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

9.《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10.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中国进口企业200强、中国出口企业200强、AEO高级认证企业;

11.经认定的国家、广东省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

12.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4000万元以上,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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